说 明 | ||
一、 定额适用于隧道硐内施工所用的通风、供水、压风、照明、动力管线以及轻便轨道线路的临时性工程。 二、本定额按年摊销量计算,一年内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,超过一年按每增一季定额增加,不足一季(3个月)按一季计算(不分月)。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三、粘胶布通风筒及铁风筒按每一硐口施工长度减30m计算。 四、风、水钢管按硐长加100m计算。 五、照明线路按硐长计算,如施工组织设计规定需要安双排照明时,应按实际双线部分增加。 六、动力线路按 长加50m计算。 七、轻便轨道以施工组织设计所布置的起、止点为准,定额为单线,如实际为双线应加倍计算,对所设置的道岔,每处按相应轨道折合30m计算。 八、硐长=主硐+支硐 (均以硐口断面为起止点,不含明槽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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